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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大闹头等舱 确系国航员工 有什么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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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微博认证为编剧的博主“李亚玲”发微博称,她于12日乘坐中国国际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CA4107次航班从成都前往北京时,一名自称“国航监督员”的女性乘客与同机旅客发生言语冲突。航班落地后,首都机场警方上机带走相关人员调查近7小时。随后国航在微博否认公司内部设有“监督员”一职,后又将此评论删除。

对此,《中国经营报》记者14日求证李亚玲以及国航方面,李亚玲表示:“信息都在微博上。”国航方面则表示,相关部门正在处理核实中,可以持续关注国航微博。

民航专家王疆民表示,聘请监督员这项工作大约上世纪90年代末民航就有了,各航空公司也有聘请。主要是代表旅客监督和反映旅客对民航或航空公司服务工作的情况。上述自称为“监督员”的行为,即直接制止乘客打电话以及进行拍照等行为不属于监督员责任范畴。



图片来源/李亚玲微博截图

乘客被扣留长达7小时

李亚玲称,在飞机准备起飞、刚开始滑出停机位时,由于一名女乘客没有及时关手机,一位自称是国航“监督员”的女士突然站起来很激动地大声斥责这位女乘客,同时指责其他两个在玩手机的男旅客不顾整个飞机几百人的生命安全,危害了航空安全。起飞后,“监督员”都不停地写书面材料,又找乘务员配合她报警,声音特别大,口气特别嚣张,还不停地在手机上翻出照片指着上面的某些人物,让空姐和空少轮流来认:“这位是某某领导,你们认出是谁了吗?”

李亚玲说,“监督员”要求乘务员提供一个表单,她要填投诉表,还要求提供整个机组人员和相关乘客的姓名、身份,并且开始拿手机拍摄上述那几名乘客,甚至要求机组报警,在飞机降落之后,把旅客带到机场公安局去学习航空安全法。

让李亚玲没想到的是,在飞机还有10分钟就降落的时候,“监督员”站起来走到一位女乘客座位旁,然后坐在过道上,要求在她写的材料上签字,该乘客拒绝。于是“监督员”就坐在过道上继续大声斥责。飞机一落地,还在滑行中,她就立刻掏出手机,用发号施令的囗气说:“马上给我通知机场公安,马上赶到某某航班、把某某座的四个人都给我扣下来!”下飞机时,机组接到电话,要求乘客留下来配合调查,由于李亚玲的司机已经在出口处等着,于是李亚玲快步走了,但是另外几个旅客居然就真的被拦下,让公安人员带走并扣留了长达7小时。

微博认证信息显示,有100多万名粉丝的@李亚玲是位编剧,代表作为《大丫鬟》《国色天香》《北京爱情故事》等。针对事情的进展,记者求证李亚玲,她回复称,信息都在微博上。其微博显示,国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某高层领导先后联系了她,首先表达了对乘客诚挚的歉意,随后解释了不得已的苦衷和难处,具体的情况现在不方便透露。已经约定星期一到国航总部面对面沟通解决,到时候有了明确的消息之后再在微博通报。

另外有媒体曝出自称“监督员”的女子为国航客舱服务部办公室的牛宇虹,其有多次类似事件记录,劣迹斑斑。曾因在机场辱骂警察被行政拘留5日。

自称“监督员”的女子有啥来头?

牛宇虹究竟是谁,她又有什么来头?重庆上游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确能查到牛宇虹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纠纷。

2015年2月11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50号)显示,牛宇虹诉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行政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为由,提出再审申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及相应证据在案为证,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裁决的程序均无不妥。两审法院所作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据悉,2014年10月8日发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三中行终字第1253号《牛×1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机场公安分局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京机公分(法)决字(2013)第33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1月7日,治安支队出警民警在处置牛×1(牛宇虹,编辑注)与客舱部同事发生纠纷的警情时,在首都机场公安分局一层111接待室依法询问牛×1的过程中,牛×1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工作,强行离开接待室并冲至机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多次大声辱骂该民警,并向其面部吐口水,严重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牛×1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据上述判决书内容披露的细节来看,牛宇虹当时是先与客舱部同事发生了纠纷,也侧面证明其确系国航员工。

事件有三大问题需要厘清

大陆央视新闻发文称,首先,“监督员”不是航空安全的负责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该女性在飞机上的行为到底是否符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她的做法是不是属于举报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这需要职能部门清楚解释。

其次,既然“监督员”不是航空安全的负责人,那么航班上的安全问题到底由谁来负责?实际上,除了机组人员可以制止旅客危险行为外,飞机上有安全管理权限的还有航空安全员。航空安全员,又称飞行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由民航公安体系管辖,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部分安全员可由航空公司空乘人员兼任。

安全员的职责是保卫机上人员与飞机的安全,处置机上非法干扰及扰乱性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第二十三条规定,机长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那么问题来了,这位自称“监督员”的乘客大闹航班时,她的行为本身是否威胁到正常的航班秩序?这位自称的“监督员”是否侵犯其他乘客权益、她的行为应该得到怎样的处理?当时,航空安全员又去哪儿了?

第三个问题,根据李亚玲的描述,原本乘务员跟乘客道歉,表示旅客没有什么不对,他们会如实陈述。但下飞机时,机组接到电话,空乘人员拦住几个旅客,随后旅客被警方带走,被迫接受调查、做笔录,滞留了7个小时。机场公安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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