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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从“主观意识”解脱李某人轮奸罪名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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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核心提示:3月9日有媒体刊登“曝李某人第一个与女子发生关系不构成轮奸”一文引发网友大量转发评论,凤凰娱乐记者多方连线证实原稿件存在多处谬误,律师指出,我国刑法中根本就没有轮奸罪,轮奸属强奸罪范畴,且轮奸没有先后之分,另文中提及的“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经多方搜索相关消息,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并不知晓“法律大学”及“张爱国教授”,此大学信息和教授身份仍需进一步查证,请关注凤凰娱乐进一步报道。

   轮奸属于强奸罪范畴,这句话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说我国《刑法》中根本就没有轮奸这一罪名,似乎不能成立!翻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诚然,(四)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难道不是“罪名”还是什么呢?微博热传“某某某最先奸女不构成轮奸”引来众多网友围观,但此消息最终被证实为虚假内容。但是,且慢!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的一番话,其实也是佐证了“李某人最先奸女不构成轮奸”!岳屾山律师说:“轮奸没有先后,要看他的主观意识,如果他主观意识上并不知道后面有人要实施强奸,那么就不算轮奸;如果他的主观意识上知道,是故意的,并与他人共同犯罪,先后紧接着对同一女性强行奸淫的行为就是轮奸。”

   什么是主观意识?按哲学理论来说,不以客观存在为意识!所谓主观意识,就是指自我意识。深更半夜,五名年轻人把一名醉酒女子弄到宾馆里开房间,至于想干什么事?这其实说白了,在有所感受的基础上并没有认真去思考利弊的龌龊的心理,一种早已存在于自我意识中的习惯性的行动表现。我们一般称之为——潜意识或者是下意识!还原于实景,李某人最先实施犯罪,第二、第三直至第五人共同犯罪。

   不知道岳屾山律师所说的“如果他主观意识上并不知道后面有人要实施强奸,那么就不算轮奸”。法律的依据从何而来,况且,最高法并没有作出如此等等的司法解释。那么,抓住“主观意识上”想为某某某开脱轮奸罪名,就显得非常急不可耐式的幼稚和可笑。这里边,岳屾山律师忘掉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所在,李某人是和其他四名共犯,共同离开宾馆!假如某某某实施犯罪后,率先独自离开,这又另当别论!

    行文到此,忽闻《中新网》3月19日电;今日(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梦鸽的委托,指派该律师所薛律师担任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并发出律师声明,斥部分媒体和网民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希望媒体及网民对侦查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信任。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相关人员不应对李某进行舆论审判!

   笔者感到十分不解,网络舆论与法院的审判,其实说白了,是民意与司法的沟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司法对舆论的回应、媒体与司法的互动四个方面。网络舆论应与法院的审判实现良性的互动,以推动人民法院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能,实现司法公正。怎么能说——“相关人员不应对李某进行舆论审判呢?”假如人民法院不能体现司法公正,依法判决错误,任何人也不许对李某人说三道四吗?显然,害怕网络舆论与司法的沟通,害怕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害怕司法对网络舆论的回应,我们应当明白是谁在暗中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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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1

简迷离  超级版主  发表于 2013-3-25 01: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让人家爹是名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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