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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代言胶原蛋白欺诈案开庭 律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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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颖(资料图)


        腾讯娱乐讯(文/小西)早前,林志颖参与宣传的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受到质疑起诉。消费者吴某对其生产公司的起诉今天上午(3月6日)在上海松江区法院开庭审理。吴某称,被告利用林志颖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欺骗消费者,致使其误以为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是林志颖“逆生长”的秘密,并最终促使自己决定购买该产品,构成欺诈行为,请求经济赔偿及精神抚慰金共8658元。对此,腾讯娱乐第一时间连线林志颖方律师朱晓磊,对方表示,案件被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吴某的诉请以及证据等诸多方面都有纰漏,对于案件的结果他很有信心。此外,对于多家媒体对于本案的虚假报道,他们也在积极取证中,有可能提出诉讼。

        消费者吴某称“上当”:要求赔偿8658元

        原告吴某将上海某企业有限公司诉至上海松江区法院,称其是明星林志颖的追随者,在其微博转发的《林博士课堂》看到爱碧丽胶原蛋白有补充人体胶原蛋白及美容保健的功效,被告所宣传的内容加上偶像林志颖的青春形象使原告相信了爱碧丽系列产品具有美容保健功效,故根据微博中的网购地址花费107元购买了爱碧丽三瓶特惠装胶原蛋白果味饮料。

        随后其在网络媒体报道中得知,爱碧丽胶原蛋白饮品属于普通食品,不具有美容保健功能,不可能存在“逆生长”的秘密。

        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其购买的爱碧丽组合装由被告企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看不出产品由林志颖及其团队研发的事实,由于被告未在任何场合说明其与爱碧丽生物科技之间的关系,致使原告认为被告就是偶像林志颖研发团队所成立的公司。故原告认为被告利用林志颖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欺骗原告,并通过视频加以宣传,构成对原告的欺诈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89元购物款、5000元律师费、 3550元公证费、1元精神抚慰金、18元运费、共计8658元。

        林志颖律师:吴某诉请、证据等均有纰漏

        今天庭审结束后,腾讯娱乐连线林志颖律师朱晓磊,对方表示,对于案件结果,他们很有信心:“原告吴某今天并未露面,吴某是否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尚有疑义,原告的诉状一共有三页,但前两页和最后一页的字体竟然不一致,只有最后一页有签名,但最后一页起始便标注有“此页无正文”字样,同时,涉案产品的收货人、付款人均非案件原告吴某,另外,吴某确认于2013年12月24日收到的产品,然而一直到2014年1月15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这期间并没有联系厂商要求退货,其实厂商是可以在收货后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更为关键的是,朱律师指出,涉案的宣传语是否妥当或者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由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来定性处理,而不能成为原告索赔的法律依据。

        媒体虚假报道或将被起诉

        另外,针对该案,有多家媒体报道称,法官当庭表示:“被告的行为不仅仅造成了原告的伤害,更侵犯了很多粉丝的伤害。利用明星效应,原告做出了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该案系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例,与被告所称的判例不同。依据相关法律,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朱律师表示,上述内容系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单方陈述,而非法官的意思表示,如此报道系恶意引导读者对林志颖以及被告公司产生误解,他表示:“这些媒体虚假报道,在案件尚未判决以前,冒充法院的名义对外宣称相关结论性观点,也是对司法审判权的亵渎。”目前他们正在进行取证,或将起诉一些媒体侵权。

        朱律师表示,法院将在近期对该案作出宣判。

        林志颖律师发声明

        2014年3月6日9:15——12:30,吴桂英诉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下称:葡萄王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量媒体在庭审结束后对本案进行了严重失实的虚假报道,为正视听,本律师在此作以下三点声明:

        其一、本案庭审过程中,葡萄王公司委托本律师全权代理本案的审理,本律师对于原告的诉请以及出示的证据按照法律的规定逐一作出了反驳和回应,根据庭审情况,本律师对案件的判决预期持乐观态度。

        其二、本案并未当庭宣判,案件主审法官亦未接受采访,目前大量有关“法院称胶原蛋白公司欺诈,林志颖方拒道歉”的新闻完全系无中生有、恶意捏造,文中所称“法官认为”部分只是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所表述的单方意见,相关媒体冒充法院名义在案件宣判前定性葡萄王公司欺诈的行为,既严重损害了葡萄王公司以及林志颖先生的名誉,又严重亵渎了司法的权威,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律师已接受葡萄王公司以及林志颖先生的委托,将在第一时间办理相关侵权证据的公证保全工作。

        其三、在案件正式宣判以前,主审法官不会作出任何倾向性意思表示是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希望相关媒体能够恪守客观、真实的职业道德,而勿背离基本常识来炮制“眼球效应”类新闻。(完)

        朱晓磊 律师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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