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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尸男”性侵罪成 最高刑罚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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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报道

醉酒女子无表示同意能力

安省宾顿市一男子被控强奸一名饮醉酒失去意识女子,法官指闭路电视片段显示受害人烂醉如泥,无可能同意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判被告性侵罪成。量刑审讯将于12月1日进行,最高刑罚为入狱10年。

案件发生于去年7月18日凌晨约2时20分,受害人在一间酒吧中认识被告泰域(Moazzam Tariq),之后在酒吧的闭路电视拍摄到,被告不停灌受害人喝酒。

数分钟两人离开酒吧时,受害人已几乎无法自行走动,需要由被告搀扶。

在呈堂的一间酒店闭路电视片段显示,被告在离开酒吧后几分钟与严重醉酒的受害人进入酒店大堂,片段最后拍到两人进入升降机,受害人当时看似会随时失去知觉及倒下。

当事人称对醉酒夜毫无记忆

受害人声称翌日早上11时在空无一人的酒店房醒来,对前一晚发生的事毫无记忆,只向酒店接待员表示认为自己被强奸,而被告泰域约早上9时离开酒店。

负责审理案件的安省法官Mara Greene认为,虽然录影片段未能证明受害人不同意与被告发生性行为,但却显示到她已酩酊大醉,没有表示同意的能力,而被告则忽略这个明显的迹象。

她说:“泰域显然有意(与原告)性交。他看见她在升降机内昏昏欲睡,想和她一起跳舞和唱歌,她也毫无反应。离开升降机时,他还得搀扶她。”

(编按:“捡尸”意即夜店醉酒人士躺在地上犹如尸体一样没有反应,被心怀不轨人士抬走性侵。)资料来源: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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