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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裁定二级谋杀须认定3基本事实 法官引导裁决 陪审团退庭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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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华裔青年沈活彬(Huo Bin Shen,音译)涉嫌于2014年6月,暴力摇晃华裔女友徐君燕(Jun Yan Xu)的五个月大儿子黄烨林(Ye Lin Huang,音译)导致死亡,被控以二级谋杀罪名。案件庭审昨天进入最后一天,由主审该案的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奥玛拉(Justice A. O’Marra)向12位陪审团成员作出指引,指导他们如何裁定二级谋杀控罪是否成立。

法官强调,对陪审团指引的目的,不是替陪审团做出决定,而是帮助陪审团了解做出决定的方式,然后由他们独立讨论并得出结论。他特别强调,除了呈堂证据外,陪审团成员不应参考任何其他信息来源影响裁定结果。即使他们所记忆的证据内容与法官表述的有出入,也要以他们自己的记忆为主。亦没有人告诉他们对于证人的证言有多少可以采信,有多少不能采信。

他又指检控官的职责,不是证明在庭上做证的每个证人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无误,陪审团亦不必纠结于此,关键是透过核心证据和整体思考后,能否排除合理怀疑,证明和裁定被告有罪。在达成裁定之前,要假设被告是清白无罪的。

法官强调,要裁定被告被控二级谋杀罪名成立,检控官必须令陪审团成员“排除合理怀疑”认定三个基本事实:第一,被告沈活彬是造成婴儿黄烨林死亡的人;第二,被告采取不合法的行动(unlawful act)造成受害人黄烨林死亡;第三,要认定被告在案发时的心理状态(state of mind),即认定他是故意(mean to)将婴儿杀死,或者他是故意造成婴儿的身体伤害,且明知这种伤害可能导致婴儿死亡,仍不计后果继续其行为。

他指根据上述三件要素是否成立,可能对被告作出三种不同的裁定。若陪审团不能证明被告沈活彬造成婴儿死亡,或是被告采用非法行为造成婴儿死亡,则应裁定被告无罪;若陪审团认定沈活彬使用非法手段导致黄桦林死亡,但难以证明被告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应裁定被告误杀罪名成立,但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若陪审团认定被告故意杀害被害人、或故意导致其身体伤害且明知这种伤害会造成死亡仍不停止,则裁定被告二级谋杀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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